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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向 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这种明确说明义务是法定的特别告知义务,其明确说明不仅是经过专业培训而具有从事保险资格的保险人在 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特别注意,更重要的是对有关内容作出明确解释,如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发生争议,其应当负有证明责任,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一、免责条款从内容上的认定

从内容上判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性时,需遵循三个原则:依法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免责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强制违反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保险法》中规定属于以下情况的免责条款无效: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2、免责条款须合理地分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和风险。免责条款的意义就是为了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既要维护保险公司的经营,又要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3、免责条款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内容,不能损害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否则属于无效条款。

4、保险合同中的不寻常免责条款无效。不寻常条款这里指的是那些表面看上去的意思和实际意思不相符的条款,该条款可能被保险公司利用成为拒绝理赔的理由。因此在国际上该条款不允许订入保险合同。

二、免责条款从形式上的认定

形式上的认定就是抛开免责条款内容的本身,只从形式上进行有效性认定。

当免责条款满足下列条件时,才符合订入合同的法律规范,认定其有效:

1、保险人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和提示该免责条款

2、该条款是双方深思熟虑后真实意思的表达

3、投保人同意该条款订入合同

免责条款,顾名思义就是指如果因为免责条款上的条例导致发生风险事故,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对广大投保人来说,这是非常重要的条款,但在实际投保过程中,投保人往往会忽视免责条款,而部分销售人员有时也会疏于尽到清晰告知免责条款的义务。提醒大家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多加注意保险合同。
发布于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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