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鑫宝二代年金保险条款包含以下内容:
一、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二、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28日(或30日)至60周岁(或65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三、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四、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生存满5年后的首个保单生效日对应日,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自被保险人生存满6年后的首个保单生效日对应日开始至被保险人生存满8年后的首个保单生效日对应日期间,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自被保险人生存满9年后的首个保单生效日对应日开始至被保险人生存满10年后的首个保单生效日对应日期间,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每年发放一次。若被保险人在保证期内发生身故或全残,则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单生效日对应日起的生存保险金不再发放。
2.特别生存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生存满5年后的首个保单生效日对应日,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别生存金;自被保险人生存满6年后的首个保单生效日对应日开始至被保险人生存满7年后的首个保单生效日对应日期间,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别生存金;自被保险人生存满8年后的首个保单生效日对应日开始至被保险人生存满9年后的首个保单生效日对应日期间,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特别生存金每年发放一次。若被保险人在保证期内发生身故或全残,则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单生效日对应日起的特别生存金不再发放。
3.身故或全残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保证期内发生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与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生存金的差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障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障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以上是惠鑫宝二代年金保险条款的部分内容,具体条款可能因保险公司和具体产品而有所不同。建议查阅相关产品的合同条款以了解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