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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仁才
保险职能分散危险和组织经济补偿是保险的最基本的职能,体现了保险制度的本质特征,反映了保险活动的基本内容。
分散危险是将处在同类危险中的多数单位和个人,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集合 为一个整体,根据危险发生的频率、损失的额度及 保险金额,在危险发生之前由各单位及个人分摊一定金额,形成保险基金,当危险事故发生后,以此赔偿少数单位或个人所遭受的损失。组织经济补偿是在集合多数人分散危险,共同建立保险基金的基础上,对因危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的少数成员予以经济上的补偿。
分散危险与组织经济补偿是相辅相承的有机整体,分散危险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把社会上相互独立的个体集合在一起,共同形成保险基金,为补偿损失提供了前提条件; 组织经济补偿则通过具体的保险金给付行为,使分散危险填补损失成为现实。
分散危险和组织经济补偿两者的关系是: 组织经济补偿以分散危险为前提。没有具体的经济补偿,分散危险将成为一句空话。

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保险的 原始职能与固有职能,它不因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形态的不同而改变。
保险的基本职能包括以下两个:

(1)补偿损失职能

保险是在特定风险损害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付。这种赔付原则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下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保险的补偿职能,只是对社会已有的财富进行再分配,而不能增加社会财富。因为从社会角度而言,个别遭受风险损害的被保险人所得,正是没有遭受损害的多数被保险人所失,它是由全体 投保人给予的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财产损失的补偿,又包括了责仟损害的赔偿。

(2)经济给付职能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保险。由于人的价值是很难用货币来计价的,所以,人身保险是经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进行给付的保险。因此,人身保险的职能不是损失补偿,而是经济给付。
发布于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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