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回答被推举为
「 最佳回答 」
ohxxq
无责免赔条款是车险合同中的一条款。就条款而言,是车险的,但是其他险种也是有免赔的相关项目的,具体看险种而定。
“无责免赔”条款具体指:当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后如果保险车辆一方无事故责任,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导致了无责方索赔无门或事故方主动多承担责任以获得高比例赔偿的现象,这个过程中是 引发了很多的问题的,主要罗列出来是以下几点。

其一,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未向投保人就“无责免赔”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和解释的义务并举证予以证明,该条款就当然无效,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广泛采用的理论;

其二,从保险合同的射幸本质来看“无责免赔”条款系保险公司 基于保险合同射幸性的追求,以“省钱”为出发点制定的格式条款必然或多或少地带有“排除对方合法权利”、“不合理加重对方负担”的色彩,而且该条款实际上混淆了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两个概念,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大小与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是否理赔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无责免赔,按责赔偿显然对被保险方有失公平,应认定为无效

其三,从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制度来看,“无责免赔”实质上 漠视了保险法上“代位求偿”制度的存在。该条款是以保险公司放弃自己“代位追偿”这一法定权利或者说漠视对被保险人有利的“代位追偿”权利存在的形式,客观上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两种救济途径之中自由选择对已最为有利的救济途径这一主要权利,作为格式条款按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亦应认定为无效;

其四,从保险合同解释的“合理期待原则”来看,“无责免赔”条款显然无法保证实现被保险人所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也即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合理期待----让保险公司分担损失,特别是在负全部责任的第三者下落不明或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更甚。且该条款也与社会诚信观念背道而驰,同时,保险公司也基于这种“无责免赔”的约定,获得了“有昧良心的利益”。
发布于 2021-04-14
620
0
【免责声明】作者在本站所发布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 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特此声明!如有侵权内容请联系:hegui@zhuanxinbaoxi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