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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又称为“保险金领取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 投保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受益人是可以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权人必须书面通知相对人即保险人。

《保险法》第63条第一款即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必须通知保险人才对保险人产生效力,否则保险人仍得向原来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人接到变更权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对保险单作出批注。

这种要求不仅针对被保险人和投保人,而且也针对保险人,即要求其在保险单上作出批注,以便将来给付保险金时有据可查,不致出错,即使出现纠纷也便于依法解决。

实践中,很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认为既然我有变更的权利,那我就可以自行口头约定变更某人为受益人,或者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某人为受益人,理赔时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我的意愿对受益人做出赔偿。

而事实上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书面通知”是法律规定的形式上的法律要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就意味着没有履行合法的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手续,此次变更就是无效的。

凡是没有书面通知保险人的变更受益人的决定,在法律上都是不能被认可的,不能影响到原受益人的受益权。因此,被保险人在对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进行变更时,一定要弄清楚自己对于保单所拥有的权利,以免因为误解或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而失去相关权利,最终不能实现自己的真实意愿。
发布于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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