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愧沪皋
小编搜集了一些有关职工 大病救助保险的相关内容来供大家参考,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 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按照一定比例支付。
一、起付标准: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第一次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二级医院350元;转徐州市指定医院的统一为550元;转其他地区指定医院的统一为800元。一年内徐州范围内(含市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按第一次起付标准的60%执行;徐州范围外的起付标准不变。一年内徐州范围内(含市内)多次住院的,只扣2次起付标准;转徐州以外就医的每次均扣起付标准。
二、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应由个人先行自付的费用”后,剩余的医疗费用进行分段按比例支付:
1、在邳州市内定点医院:“起付标准”至5000元以内的部分,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均报86%;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在职人员报88%,退休人员报91.6%;10000元以上至“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目前为5万元)”以内的部分,在职人员报91%,退休人员报93.7%。
2、在指定的徐州市医院:较邳州市内各支付段的报销比例分别下降5个百分点。
3、转到其他地区指定医院:较邳州市内各支付段的报销比例分别下降10个百分点。
三、关于“应由个人先行自付的费用”,是指:
1、由个人自付的住院起付标准。在计算医疗费用支付段时先予扣除。
2、超出《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库》和《江苏省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自付,在计算医疗费用支付段时先予扣除。
3、以上两个目录库规定的属于乙类的费用,由个人自付5%,在计算医疗费用支付段时先予扣除。
四、最高支付限额:
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此外,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参加了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
对参保人员在定点 医疗机构治疗,按照基本医疗报销范围的规定,对其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以上部分的合理费用,按规定直接转入职工大病救助,并按90%的比例进行报销,由定点医疗直接报销,当年度累计基本医疗最高可达到26万元。
每个保险年度内,职工大病最高累计报销金额为20万元,即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首次得到大病医疗补偿后,其最高报销金额20万元与实际报销金额的差额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发布于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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