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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弯
我国在路况相对较差,行人、机动车的安全意识参差不齐,交通事故频发的交通环境下, 交强险不仅包括财产 损失赔偿限额,而且还实行无过失赔偿原则的行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1.将会加大投保人的保费负担

从费率厘定的技术方法上看,费率的厘定既考虑该险种 赔付率又考虑实际出险次数,因此出险次数是影响费率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车险实务中,尽管2 000元以下的财产损失赔款额度的占比并不高,但是其出险次数却是非常之高,因此,当在交强险中增加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时,财产损失限额的增加将会相应增加投保人的保费支出。

2.影响交强险人性化特点的有效体现

交强险体现的是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基本保障,同时,突出“以人为本”的特点。其实,“以人为本”的特点暗含的是对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要重于对物权的保护。那么,与其将交强险有限的赔偿限额在人权物权上均有所分配,还不如集中全部力量把保障放到最需要的方面,从这个角度考虑,单独保留对受害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保障,将更加有效地体现交强险人性化的特点。

3.增加保险公司理赔的复杂性,降低理赔效率

从交强险及新车险的实务处理过程可以发现,实务操作的复杂性并未体现在单纯的交强险理赔处理环节,也未体现于新车险的理赔处理中,而是体现于两者的衔接环节,当一个案件既涉及交强险又涉及 商业车险,同时又涉及多个保险公司承保时,其理赔单证的流转以及赔款理算等环节的复杂性将大大增加,尤其是当既有人身伤亡又有财产损失的情况发生时,其操作的复杂性尤为突出。为了降低这种操作的复杂性,提高理赔的效率,不含财产损失限额的交强险将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发布于 202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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