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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裕若莎
健康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免赔额条款。该条款是健康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也是健康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 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该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须自己先支付一部分 医疗费用,即保险人只负责对其医疗费用中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补偿。
2、比例给付条款,又叫共保条款。它规定,对医疗费用中超过免赔额部分的,采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赔偿办法。一般而言,被保险人自己需要承担的自付比例一般为20%到30%,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控制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时的医疗费用总额。
3、给付限额条款。该条款针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规定了费用或服务量的最高限额。限额以内由保险人承担,限额以外的部分需要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4、等待期条款,又名观察期条款。健康保险合同基本上都设定了这项条款,旨在减少被保险人的逆选择,控制道德风险。该条款规定,在 保险单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导致收入减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通常来说,一年短期健康险的等待期为31天,长期健康险的等待期为90天到180天。
5、受益人条款。该条款规定,一般情况下健康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身,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其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一点与人身保险下的其他保险不同。
6、体检条款。该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接受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生或 医疗机构的体检,以便保险人确认索赔的有效性和具体赔付金额。该条款适用于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健康保险合同内容以条款的形式出现
可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大类。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保险法》第19条规定保险合同必备的条款有11项,分别是: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方式;保险金额赔偿或给付方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一个完整的健康保险合同必须包含以上11个方面的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一般由保险人提供并体现在 投保单中,为避免法律纠纷,必须明确记录。
除法定条款外,投保人和保险人还可以就健康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如投保范围、如实告知、合同效力中止、合同内容变更、合同金申请等等条款。
以上就是关于健康险的知识。
发布于 202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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