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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不是指的我们经常理解的那个第三者,我们要正确认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解释方法来确定保险格式条款中“第三者”的范围。
所谓第三者,一定会有第一者和第二者,显然,第一者和第二者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那么这个第三者,就很好理解了。笼统的说, 被保险人及其财产、被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是属于第二者范畴的,除此之外的人员和财产都属于“第三者”的范畴
说到这里,也要理清一个事实,就是被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伤亡、包括临时坐在车内的人,或者是车内现金、财产等等均属于第二者的范畴,在发生事故并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不会赔付的。除此之外,比如撞到了路人、路车、路灯等等情况均属于撞到了“第三者”。
认定第三者的重要性:
必须要先了解清楚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并对这两名伤者“第三者”身份的进行认定,才能弄清楚为什么法院判定只有一个获得保险理赔。
这就对于田某来说,当她在马女士车上的时候,是属于车上人员;下车之后,就应当是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给予赔付。
然而伤者孙某属于“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这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之内,所以保险公司不予以赔付。
在一些涉及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纠纷案例中,很多车主都是因为对“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存在模糊的理解,这样不仅是妨碍了保险公司赔偿流程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损害了车主的自身利益。因此,准确认识“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以及清楚“第三者”的界定尤为重要。
发布于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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