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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友苑
25种重大疾病是在 保险行业协会整理的《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明确的规定,自2007年4月3日起开始实施的。

无论原有惯例的25种重大疾病还是保险公司自行定义的疾病类型,都需要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进行明确说明,消费者如有争议,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消费者须注意的是,除25种重大疾病有使用规范外,保险公司自行定义的疾病种类可粗可细,部分保险公司存在把一种疾病的不同阶段拆分成不同疾病种类描述的情况,所以投保保障应从自身需求出发,而非 保险保障的疾病数量出发。
发布于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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