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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所谓的避税、避债,是建立在受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并不是无限的责任。从保险的原理和相关法律的制定上看,保险都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要分析保险怎样避债、避税要从以下法律条款中进行分析。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投保的行为是合法的,那么获取保险金也是受法律保护的。那么,保险究竟可以避哪些债?
1)投保人债务不影响被保险人保险金
2)被保险人债务不影响受益人保险金
保险究竟可以避什么税?
1)工资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2)投保人债务
3)遗产税
下面我们一一来细说:
1、投保人债务不影响被保险人保险金
被保险人是受到保障的人,保险合同都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寿命作为保险标的,所以通常被保险人也是享受年金、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赔偿金的人。
被保险人享受的这些年金或者赔偿金是不用抵偿投保人的债务的,但是有可能会被抵偿被保险人的债务。
在这里,我强调,本部分债务关系特指被保险人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可用于抵扣投保人债务。不包含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什么意思呢?就是比如我给孩子购买了人寿保险,我欠了钱的债权人不能要求孩子领取的保险金抵偿点评哥的债务,但可要求点评哥退保,用现金价值偿还债务。当然,如果孩子已经成长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可以将投保人变更为孩子,以保证保单不可被解约。但后续保费需由孩子自行承担。
2、被保险人债务不影响受益人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属于受益人的财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的债务。但是前提条件是在投保时必须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身故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会被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首先进行清偿税款和债务。
部分生存保险受益人可指定为非被保险人,此类型保险金也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的债务,但若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为被保险人时,则可用于抵偿债务。
在这里,点评哥强调,法律只保障了相关保险金的请求权,没有保障保险金后续的归属关系,若保险金请求人存在与他人的债务关系,请求后的保险金可用于抵偿债务。
3、保险规避工资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包括企业为个人缴付的和个人缴付的),可以迟延到退休领取时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内容如下: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二、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在企业为员工设立企业年金的情况下,员工每月工资的4%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到退休后进行缴纳。
因为一般退休时个人收入会相应减少,在低于起征点的情况下可实现免税,略高于起征点实现减税的成果。
4、保险不可用于规避投保人债务
很多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的时候经常有一句口口相传的话:“ 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即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通过要求债务人退保其人寿保单追索保单解约的现金价值。”
但事实上,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为什么会形成上述的言论呢?
是一部分人通过以下条款的组合形成的观点:
《保险法》第2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但是,上述三条组合后都只保证了保险金请求权,并没有保证保险现金价值不能用于清偿。
实际上,浙江省高院甚至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一、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山东、河北、河南也有部分相应判例,法院判定债务人保单解约,现金价值偿还债权人。
5、保险不可用于规避遗产税
遗产税,可谓是大家最关心的一个话题了,关于“遗产税”的谣言也是一个接着一个。什么颁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啊,明年就要开始征遗产税了之类的小道消息年年都有,财政部还得跳出来澄清。
况且,在国家几个重大税种改革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国内近期开始征收遗产税的可能性比较小。并且,世界上开始出现一股“取消遗产税”的趋势,毕竟一个国家若有过高的遗产税,会导致本国高净值阶层移民,最终导致财富资本外流。所以大家也不用这么担心,遗产税也不是说收就收的。
再者,就算之后征收了遗产税,保险也未必帮您规避遗产税。就拿美国为例,虽说身故保险金免缴收入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但并不意味着免缴遗产税(这点被绝大多数人误解)。
在美国,若保单所有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即投保人给自己买保险,就算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也要全部计入到遗产,该缴的遗产税,一分钱也不会少。
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同的,比如A给B买保险,一旦B身故,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确实是可以免缴遗产税的。但这是不是就意味这样做一定能避税?不一定!这要看A所支付的保费(某种情况下看现金价值)有没有超过A的赠与税起征点。对于超过的部分,则需要缴纳赠与税。
综上所述,保险在人民的生活中是可以起到一定的避税、避债作用的,但保险的核心是保障,而不是逃避公民正当的权利义务。
在选择保险的时候,我们更应注重自己的风险,以风险水平选择保险保障,才能实现保险真正的价值,买到合适的保险。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投保的行为是合法的,那么获取保险金也是受法律保护的。那么,保险究竟可以避哪些债?
1)投保人债务不影响被保险人保险金
2)被保险人债务不影响受益人保险金
保险究竟可以避什么税?
1)工资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2)投保人债务
3)遗产税
下面我们一一来细说:
1、投保人债务不影响被保险人保险金
被保险人是受到保障的人,保险合同都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寿命作为保险标的,所以通常被保险人也是享受年金、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赔偿金的人。
被保险人享受的这些年金或者赔偿金是不用抵偿投保人的债务的,但是有可能会被抵偿被保险人的债务。
在这里,我强调,本部分债务关系特指被保险人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可用于抵扣投保人债务。不包含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什么意思呢?就是比如我给孩子购买了人寿保险,我欠了钱的债权人不能要求孩子领取的保险金抵偿点评哥的债务,但可要求点评哥退保,用现金价值偿还债务。当然,如果孩子已经成长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可以将投保人变更为孩子,以保证保单不可被解约。但后续保费需由孩子自行承担。
2、被保险人债务不影响受益人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属于受益人的财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的债务。但是前提条件是在投保时必须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身故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会被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首先进行清偿税款和债务。
部分生存保险受益人可指定为非被保险人,此类型保险金也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的债务,但若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为被保险人时,则可用于抵偿债务。
在这里,点评哥强调,法律只保障了相关保险金的请求权,没有保障保险金后续的归属关系,若保险金请求人存在与他人的债务关系,请求后的保险金可用于抵偿债务。
3、保险规避工资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包括企业为个人缴付的和个人缴付的),可以迟延到退休领取时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内容如下: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二、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在企业为员工设立企业年金的情况下,员工每月工资的4%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到退休后进行缴纳。
因为一般退休时个人收入会相应减少,在低于起征点的情况下可实现免税,略高于起征点实现减税的成果。
4、保险不可用于规避投保人债务
很多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的时候经常有一句口口相传的话:“ 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即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通过要求债务人退保其人寿保单追索保单解约的现金价值。”
但事实上,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为什么会形成上述的言论呢?
是一部分人通过以下条款的组合形成的观点:
《保险法》第2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但是,上述三条组合后都只保证了保险金请求权,并没有保证保险现金价值不能用于清偿。
实际上,浙江省高院甚至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一、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山东、河北、河南也有部分相应判例,法院判定债务人保单解约,现金价值偿还债权人。
5、保险不可用于规避遗产税
遗产税,可谓是大家最关心的一个话题了,关于“遗产税”的谣言也是一个接着一个。什么颁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啊,明年就要开始征遗产税了之类的小道消息年年都有,财政部还得跳出来澄清。
况且,在国家几个重大税种改革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国内近期开始征收遗产税的可能性比较小。并且,世界上开始出现一股“取消遗产税”的趋势,毕竟一个国家若有过高的遗产税,会导致本国高净值阶层移民,最终导致财富资本外流。所以大家也不用这么担心,遗产税也不是说收就收的。
再者,就算之后征收了遗产税,保险也未必帮您规避遗产税。就拿美国为例,虽说身故保险金免缴收入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但并不意味着免缴遗产税(这点被绝大多数人误解)。
在美国,若保单所有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即投保人给自己买保险,就算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也要全部计入到遗产,该缴的遗产税,一分钱也不会少。
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同的,比如A给B买保险,一旦B身故,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确实是可以免缴遗产税的。但这是不是就意味这样做一定能避税?不一定!这要看A所支付的保费(某种情况下看现金价值)有没有超过A的赠与税起征点。对于超过的部分,则需要缴纳赠与税。
综上所述,保险在人民的生活中是可以起到一定的避税、避债作用的,但保险的核心是保障,而不是逃避公民正当的权利义务。
在选择保险的时候,我们更应注重自己的风险,以风险水平选择保险保障,才能实现保险真正的价值,买到合适的保险。
发布于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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