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清晰归纳如下:
一、保险合同构成
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的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二、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此保险。
三、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四、祝福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日
祝福金领取年龄:分为四十周岁、四十五周岁、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七十周岁、七十五周岁、八十周岁和八十五周岁十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祝福金领取年龄。
祝福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祝福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祝福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五、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福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福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祝福金领取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十八周岁及以上,且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其他情况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祝福金领取后身故,则在基本保额和现金价值中取大值赔付。
六、责任免除
保险公司对于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具体合同而有所不同。在购买任何保险产品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