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二、投保范围
凡出生一定天数以上、特定年龄以下(具体天数和年龄限制根据产品版本和更新可能有所不同,例如某些版本可能是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本保险。
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如3%)给付生存保险金。
2.祝寿金: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特定年龄(如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如7.5%)给付祝寿金。
3.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特定年龄(如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如350%)给付满期保险金。
4.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公司按相应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具体情形包括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特定年龄前身故,以及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等,给付比例或金额根据条款规定有所不同。
四、责任免除
因特定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这些情形通常包括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服用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战争或武装叛乱等。
五、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可以选择现金领取或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此外,条款还包括保险费交付方式、首期后保险费交付的宽限期间、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如实告知义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保险事故通知以及保险金申请等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可能因产品版本和更新而有所差异,请以实际合同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