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康幸福世嘉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费的交纳:交费方式和缴费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泰康人寿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可以选择趸交、3年、5年、10年、15年和20年交等多种缴费方式。
2.犹豫期:投保人在签收本合同后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在此期间提出撤销,需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书面申请撤销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泰康人寿自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撤销后30日内,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3.保险责任:
-生存金:从被保险人的第6个保单年度起至105周岁,每年给付基本保额。65周岁到90周岁为保证给付期,若在此期间身故,则一次性给付身故之日起尚未领取的生存金之和。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65周岁前身故,赔付已交保费;65周岁后身故,则不赔付。
-分红收益:作为一款分红型保险产品,被保险人可享受泰康人寿的经营分红,但分红数额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实际经营情况。
4.其他条款:被保险人在65周岁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金,也可以选择将生存金存入附加的万能账户中,以实现资金的二次增值。此外,该保险产品还提供了保单贷款功能,最高可贷款保单现金价值的80%,以缓解资金周转问题。
请注意,以上条款内容可能因产品版本更新而有所变化。在购买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最新的保险合同条款,并咨询专业的保险顾问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同时,投保人也应明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状况,确保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符合个人保障和财务规划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