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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具有以下几种性质:
1.经济性: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保障的对象财产和人身都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再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同时,保险产品也通过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等形式,为经济运行提供支持。
2.商品性:保险体现了一种对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这种商品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也间接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即保险人销售保险产品,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关系。
3.互助性: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特征。保险通过将众多投保人的保费集中起来,形成保险基金,用于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从而实现互助共济。
4.法律性: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由此可见,保险不仅是经济关系,而且是一种法律关系。
5.科学性:保险是处理风险的科学方法。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发布于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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