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互助性: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
2.法律性: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时,保险也是一种法律关系,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3.经济性: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其保障对象财产和人身都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再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同时,保险经营主体为了经营保险业务,也必须运用保险资本进行经济核算。
4.商品性:保险是体现了一种对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这种商品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间接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即保险人销售保险产品,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个别保险合同中确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科学性:保险是处理风险的科学措施。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总的来说,保险的特征体现了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和社会制度的复杂性和多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