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人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军人伤亡保险: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
2.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军人在领取伤亡保险金的基础上,还可以领取伤亡附加保险金。这是一项由军队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团体商业保险。
3.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会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需要注意的是,这项保险不能以现金方式直接发给本人。
4.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能够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国家从2000年开始建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义务兵退出现役时,会按照统一标准计付退役医疗保险金。
5.退役军人失业保险: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享受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待遇。退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6.军人交通意外保险:从2013年1月1日起,现役军人因公出差或按规定探亲休假期间,在乘坐民用营运交通工具时如果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可以领取军人交通意外保险金。
7.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部队商业医疗保险:这是一项为了解决基层部队“看病难”问题而设立的保险,为距离军队医疗机构较远的部队提供医疗保障。
此外,如果是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还可以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该保险待遇包括基本生活补贴、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三个部分。
总的来说,军人的保险待遇相对完善,涵盖了多个方面,旨在为军人及其家属提供全面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