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一系列扣除项目,旨在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这些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以及婴幼儿照护七项。
1.子女教育:纳税人可以享受每个子女每月一定额度的专项附加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至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
2.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时,也可以享受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和范围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而定。
3.大病医疗: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一定额度的部分,可以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5.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根据租赁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享受不同标准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至每月3000元(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7.婴幼儿照护: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可以享受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应当在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确认和申请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包括下载并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获取纸质申请表进行填写并提交等。在申请过程中,纳税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信息,并确保所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