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主要包括免征和减征两种情形。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如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等。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法律规定应免税的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此外,还有一些情况下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以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具体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上述明确规定的免税和减税情况外,其他个人所得均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有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人员或相关部门。
另外,近年来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例如,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可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旨在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促进其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