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一、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这些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全额扣除。
二、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具体扣除标准如下:
1.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可扣除1000元,可选择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或双方各扣50%。
2.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可扣除400元,同一学历(学位)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证书当年可扣除3600元。
3.大病医疗: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每年限额80000元,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医药费由父母一方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每月可扣除1000元,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
5.住房租金:根据所在城市不同,每月可扣除800元至1500元不等。具体来说,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可扣除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可扣除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可扣除800元。
6.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每月可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
此外,还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除了上述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外,还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这些项目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税法规定进行扣除,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的部分(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总的来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旨在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更好地反映不同家庭的实际情况。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应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扣除项目以降低自己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