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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是根据个人所得的不同类型来确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工资、薪金所得:对于工资、薪金收入的劳动者,计税基数为月工资扣除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后,再扣除一定的费用(目前为5000元/月)后的余额。这个余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这个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些类型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个人取得这些所得,则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此外,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的,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制,税率从3%到45%不等。具体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可以根据相关的税法规定来查询。

总的来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是根据个人所得的类型和金额来确定的,不同类型的所得有不同的计税方式和扣除标准。

发布于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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