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补交养老保险的人群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等的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城镇户籍的临时工)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人员。
2.因自动离职、开除、除名、刑满释放后无公职等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人员。
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这类人员在办理新参保手续时,或者中断缴费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时,可以进行补缴。
4.企业职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也可以进行补缴。
5.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时,若以前年度缴费基数达不到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也可以进行补缴。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进行补缴: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选择补缴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是最常见的补缴情况。
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如果首次参保时间在社保法实施之前(2011年7月以前),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缴纳5年社保,可以进行一次性补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在退休当年选择一次性补缴社保缴纳年限。
总的来说,养老保险的补缴条件相对复杂,具体能否补缴以及补缴的方式方法会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政策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在进行补缴前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