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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绍朋雨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但此前未发生平安安康系列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平安安康系列重大疾病
保障计划合同同时终止。
发布于 20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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