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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霞琪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疾病”,但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平安安康系列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发布于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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