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对幸福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
幸福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在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且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成立。合同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投保范围
该保险的投保年龄范围通常为0岁至60岁,但具体投保年龄可能因不同产品版本或保险公司的规定而有所差异。此外,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三、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合同复效日起9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继续承担除上述责任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合同复效日起9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此外,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或合同复效日起9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因疾病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公司会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五、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在申请领取保险金时,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将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六、其他条款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若投保人未按期交纳保险费,则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若宽限期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纳保险费,则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现金价值权益:投保人享有保单贷款等现金价值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且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综上所述,幸福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涵盖了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申请以及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等多个方面。在投保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这些条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