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也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同样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2.责任免除:
保险公司对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等。
3.保险期间与合同终止: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合同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后终止。
4.投保范围与保险金额:
该保险适用于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5.其他事项:
包括合同形式的变更、争议处理、法律适用等,具体以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概述,具体条款可能因产品版本、地区差异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购买保险前,建议投保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其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关键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