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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军娟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发布于 20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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