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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超载乘用车或客车;
(7)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交通工具用于治安、军事用途或从事货物运输期间;
(8)以驾驶为职业的被保险人驾驶交通工具期间;
(9)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精神行为障碍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阳光保险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布于 20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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