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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宏艺姬
至安意外伤害保险是由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广的一款保险产品,属于意外伤害保险险种。

保险利益:

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等值于 保险金额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残,保险公司将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水陆交通意外额外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除了按合同规定支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外,还将另按该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

航空意外额外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除了按合同规定支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外,还将另按该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投保人连续续保超过两年除外),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被保险人酗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十、 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十一、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三、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发布于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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