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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松香
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是很有必要的。想必很多人都想知道,人身意外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人身意外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期间);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人身意外保险的特点
1、短期性
意外伤害保险是短期险,通常以一年期为多,也有几个月或更短的。如各种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 为一次旅程;出差人员的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一个周期;游泳者平安保险期限更短,其保险期限只有一个场次。
2、灵活性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很多是经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书, 保险金额亦是经双方协商议定的(不超过最高限额),保险责任范围也相对灵活。投保手续也十分简便,当场付费签名即生效,无需被保险人参加体检,只要有付费能力,一般的人均可参加。
3、保费低
一般不具备储蓄功能,在保险期终止后,即使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退还保险费。所以一般保费较低,保障较高。
三、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对象
(一)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个人作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是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险种。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是:
1、大多属于自愿保险,但有些险种属于强制性保险。如我国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带有强制性的特点。
2、多数险种的 保险期间较短。
3、投保条件相对宽松。凡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者均可作为保险对象。
4、 保险费率低,而保障范围较大。由于一般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具有储蓄性,所以保险费仅为保险金额的千分之几,甚至万分之几。
(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人身 意外险。由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所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适合于团体投保。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一个人,投保人是一个投保前就已存在的单位,如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被保险人是单位的人员,如学校的学生、企业的员工等。
2、保险责任主要是死亡责任,以被保险人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所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3、保险金额一般没有上限规定,仅规定最低 保额。
4、保险费率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于是单位投保,降低了保险人管理成本等方面的费用,保险费率因此降低。
5、在通常情况下,保险费交纳是在保险有效期开始之日一次交清,保险费交清后保单方能生效。
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与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而言,二者在保险责任、给付方式等方面相同,区别比较明显的是:保单效力有所不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一旦脱离投保的团体, 保险单即对该被保险人失效, 投保单位可以专门为该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手续,保险单对其他被保险人仍然有效。
综上所叙,人身意外保险免责条款有12条,不仅关系到投保人、受益人,也关系到被保险人。
一、人身意外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期间);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人身意外保险的特点
1、短期性
意外伤害保险是短期险,通常以一年期为多,也有几个月或更短的。如各种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 为一次旅程;出差人员的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一个周期;游泳者平安保险期限更短,其保险期限只有一个场次。
2、灵活性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很多是经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书, 保险金额亦是经双方协商议定的(不超过最高限额),保险责任范围也相对灵活。投保手续也十分简便,当场付费签名即生效,无需被保险人参加体检,只要有付费能力,一般的人均可参加。
3、保费低
一般不具备储蓄功能,在保险期终止后,即使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退还保险费。所以一般保费较低,保障较高。
三、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对象
(一)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个人作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是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险种。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是:
1、大多属于自愿保险,但有些险种属于强制性保险。如我国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带有强制性的特点。
2、多数险种的 保险期间较短。
3、投保条件相对宽松。凡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者均可作为保险对象。
4、 保险费率低,而保障范围较大。由于一般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具有储蓄性,所以保险费仅为保险金额的千分之几,甚至万分之几。
(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人身 意外险。由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所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适合于团体投保。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一个人,投保人是一个投保前就已存在的单位,如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被保险人是单位的人员,如学校的学生、企业的员工等。
2、保险责任主要是死亡责任,以被保险人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所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3、保险金额一般没有上限规定,仅规定最低 保额。
4、保险费率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于是单位投保,降低了保险人管理成本等方面的费用,保险费率因此降低。
5、在通常情况下,保险费交纳是在保险有效期开始之日一次交清,保险费交清后保单方能生效。
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与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而言,二者在保险责任、给付方式等方面相同,区别比较明显的是:保单效力有所不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一旦脱离投保的团体, 保险单即对该被保险人失效, 投保单位可以专门为该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手续,保险单对其他被保险人仍然有效。
综上所叙,人身意外保险免责条款有12条,不仅关系到投保人、受益人,也关系到被保险人。
发布于 202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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