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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眉曼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0.战争、内战、军事行动、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行为;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 日按一日计算。)

发布于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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