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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思功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前,由企业支付的产假工资是按女职工个人产前标准工资计发的。实行社会统筹之后,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即统筹前的产假工资),支付标准为生育女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统筹前后,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有所变化,由过去的女职工个人产前标准工资改为其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原因在于:①目前标准工资已逐步淡化,养老保险已实行缴费工资——相当于全部工资收入作为计发基数,因此生育津贴也由标准工资改为按工资收入计发。②由于各地经济水平不平衡,企业之间经济效益差别较大,按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既可以体现企业和生育女职工工资的差别,使效益好的企业的生育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与产前工资相比不致有较大落差;又可以体现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和基本保障的原则,避免因生育女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难以保证基本生活。

发布于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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