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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鞠府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大法,任何工作均不应脱离宪法的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讲,生育保险应当受到计划生育国策的制约。我国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和各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制定了一些处罚办法,明确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违反(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中明确规定:“分娩的住院费和医疗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
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能够保证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享受产假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促进生育女职工身体恢复和婴儿的健康成长。从这个意义上讲,生育保险又反过来成为推动和促进落实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保证,它能够促使计划生育与社会相关政策进一步协调,解决或缓解计划生育实际工作中的矛盾,进一步推动人口、计划生育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发布于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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