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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症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如已患如下5种特定疾病,并因此导致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就诊,本产品对于该次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赔付;以当次就诊的主要诊断为判断依据,主要诊断要与当次就诊治疗相匹配。具体5种既往症(具体疾病定义详见注释4特定疾病定义如疾病定义与当地社保或临床定义有冲突的,以当地社保或临床定义为准)包含:(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2)肝肾疾病:肝功能不全、肝硬化、肾功能不全(以上任意一种);(3)心脑血管疾病: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恶性心律失常、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以上任意一种);(4)血管性疾病:动静脉血栓、动脉瘤、动脉夹层、动静脉痿、血管畸形(以上任意一种);(5)呼吸系统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慢性肺源性心脏病(以上任意一种)。

发布于 202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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