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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员工死亡,结算社会保险金有哪些办理条件?需提供哪些资料?

参保员工因工死亡的,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第18号令)确定供养亲属的范围。其供养亲属除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还可以持《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领取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积累额。

参保员工非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第18号令)执行。其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还可以领取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积累额。

员工因工死亡结算社会保险金需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1)用人单位对死亡员工的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2)领取人的直系亲属证明文书,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公证书等(验原件,留复印件);

(3)《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4)死亡员工的身份证或户口本或《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验原件,留复印件);

(5)领取人的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发布于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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