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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贵功谦

南康市民陈女士来电询问:我在2007年3月为我的车买了保险,同年9月,我开车出险将车子碰坏,由于很忙,一直没有到保险公司索赔。今年12月,我想起此事便到保险公司索赔,但是保险公司却说已过了索赔时效,拒绝赔付。请问这合理吗?

南康蓉江律师事务所答复: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由于你涉及的是车辆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因此只能适用两年的时效,你在两年内没有行使你的权利,该权利就消灭了。因此,出了保险事故,应马上报案索赔,以免耽误索赔时效。

发布于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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