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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5人的亲属丁某生前在某公司工作,2009年6月4日,该公司为包括丁某在内的103名职工在某保险公司购置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合同约定,主险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金额为927万元,附加险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144.2万元。2009年7月28日,丁某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等人向保险公司请求按照保险合同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不符合理赔范围而拒赔,李某等人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在保险公司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事故责任的认定书已经认定发生该次交通事故是由于他人的主要责任造成的,而非丁某故意发生的,保险公司以其负次要责任即属“因违法发生的意外不属于理赔范围”为拒赔理由,不予采信,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相应的赔偿。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等5人意外伤害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共计10.4万元。

发布于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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