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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娜秋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同意投保人可在第二、四、六、八个保单周年日,选择投保本保险的一份新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合同”)。可保选择权应于规定的保单周年日后二十日内行使。逾期未行使的,视同投保人自动放弃可保选择权。新合同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按照投保人行使可保选择权时相应规定和被保险人当时的实际年龄确定。
发布于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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