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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俊强
第二种观点,法院可以在未经被执行人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对其保险单现金价值予以强制执行。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对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作了认定,即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且该规定第5条对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作了列举式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有类似的表述。由此可见,我国的民事执行制度对可执行的财产并未作明确认定,只要不属于不可执行的财产,皆可纳入民事执行的范畴。保险单具有储蓄性质,投保两年以上的保单经解除后可返还现金价值,具有财产属性,可作执行。而且,不可执行财产被界定为家庭必要生活物品、费用等,而人寿保险在当代社会已然发展成一种以生命、健康为标的的投资理财行为,性质上与“不可执行财产”不符。
发布于 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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