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关爱天使计划属于短期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残疾保障,因意外导致的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住院医疗保障,还有住院津贴可领取,附加扩展超龄人员。
中国人民财产关爱天使计划的保障情况如下:
投保年龄:0-40周岁。
保障类型:人身意外。
保障期限:1年。
详细保障介绍:
身故保险金
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
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公司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急诊治疗,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因每次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诊急诊限额给付意外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诊急诊限额根据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保险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延长至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15日。 (3)保险公司所负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该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住院医疗保险金
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因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载明,可在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扩展承保特定门诊责任,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有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总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入住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公司按照《津贴给付表》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疾病身故保险金
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患上疾病并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超龄人员
有经投保人申请,保险公司同意,鉴于投保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对于其他条件均符合主险条款的约定,仅年龄不符合主险条款约定的自然人,保险公司可以扩展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