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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永康娥
(1)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发布于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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