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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险付

(1)投保时年龄为55周岁1以下(含55周岁)的,身故保险金
按下面方式给付:
若于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2之前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
3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1.1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1.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9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9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9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9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1.4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2)投保时年龄为56周岁及以上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
给付:
若于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1.1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9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9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平安保险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1.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9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9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平安保险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身故,平安保险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4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
止。

发布于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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