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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永葆健康(全佑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50种轻症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可领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还有少儿特定疾病及身故或高残保障,
光大永明永葆健康(全佑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情况如下: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类型:重大疾病。
保障期限:终身。
详细保障介绍:
因下列第1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所列的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第1项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进入本合同所列的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且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释义中所定义的由输血或输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在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所列的高度残疾、进入本合同所列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有“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
若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保险责任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对于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在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所列的高度残疾的,或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轻症疾病”、“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进入本合同所列的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且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项下保险责任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第1项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进入本合同所列的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且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释义中所定义的由输血或输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在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所列的高度残疾、进入本合同所列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有“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
若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保险责任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对于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在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所列的高度残疾的,或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轻症疾病”、“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进入本合同所列的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且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项下保险责任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布于
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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