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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京康守护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35种轻症、65种重疾、男性/女性额外给付特定重疾各3种,确诊轻症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保障。

北京人寿京康守护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情况如下: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障类型:疾病保障。

保障期限:终身。

详细保障介绍: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男性/女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


(8)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肾髓质囊性病”、“脊髓小脑变性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男性/女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男性/女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布于 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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