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多多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38种轻症和81种重疾保障,还有身故和全残保障,确诊轻症疾病可豁免保费。
合众多多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情况如下: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障类型:疾病保障。
保障期限:终身。
详细保障介绍: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7)项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8)项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11)项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疾病”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3)-(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3)-(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3)-(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