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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文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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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财的人也是越来越多,这里介绍下寿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保险知识。
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 身故或全残作为标准给付 保险金额的一类产品。寿险主要解决的是“活得太短”的问题,作为三口之家的主要收入者,如果发生收入中断风险,会给家庭造成重大影响。为了保障家庭收入以及负债清偿,家庭经济支柱成员往往需要购买足额的保障型寿险来保障家庭财物安全。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纯保障型寿险分为 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两大类。
定期寿险是一种约定期限的寿险产品,指在保险合同约定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死亡或全残,保险公司即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 投保人保险金。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有10年、15年、20年,或到50岁、60岁等约定年龄多项选择。
终身人寿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人寿保险,可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即保险公司要对被保险人负责,保险责任要延续至被保险人去世时终止。终身人寿保险以人的最终寿命为保险事故,在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由于产品的 保险期间很长,且以人的最终寿命作为保险给付标准,终身寿险可以有效规划遗产及合理避税。中高端人群比较适宜购买此类产品。
下面是 失业保险的相关保险知识: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期限, 是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 领取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 社会保险制度。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 领取失业保险金: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其他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
参加自由职业者缴费的人员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停止缴费后,如符合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其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 身故或全残作为标准给付 保险金额的一类产品。寿险主要解决的是“活得太短”的问题,作为三口之家的主要收入者,如果发生收入中断风险,会给家庭造成重大影响。为了保障家庭收入以及负债清偿,家庭经济支柱成员往往需要购买足额的保障型寿险来保障家庭财物安全。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纯保障型寿险分为 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两大类。
定期寿险是一种约定期限的寿险产品,指在保险合同约定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死亡或全残,保险公司即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 投保人保险金。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有10年、15年、20年,或到50岁、60岁等约定年龄多项选择。
终身人寿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人寿保险,可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即保险公司要对被保险人负责,保险责任要延续至被保险人去世时终止。终身人寿保险以人的最终寿命为保险事故,在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由于产品的 保险期间很长,且以人的最终寿命作为保险给付标准,终身寿险可以有效规划遗产及合理避税。中高端人群比较适宜购买此类产品。
下面是 失业保险的相关保险知识: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期限, 是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 领取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 社会保险制度。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 领取失业保险金: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其他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
参加自由职业者缴费的人员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停止缴费后,如符合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其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发布于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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