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看似简单,但发生问题时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往往会让很多人震惊。下面我们就通过几个案例,来看看哪些意外情况保险公司是不赔付的?
案例:陈大爷在浴室洗澡时,不慎滑倒。家人发现时已不能自主呼吸。后经抢救无效后身亡。意外摔倒导致身亡,应该属于意外险的赔付范围了吧?结果是“NO”。
理由:一般消费者对此很难理解,但换个角度,如果是一个健康的人摔倒了,可能也就是骨折或一些小擦伤。
这起事故中真正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是其自身疾病,而滑倒只是诱因,并不构成决定性作用。
这正是保险赔付的近因原则,即出现多个原因导致死亡时,往往以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赔付的依据。
案例:2015年夏天,张先生在走下公交车后突然中暑晕倒。在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单位为张先生购买了意外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让人不解的是,保险公司认为中暑不属意外,拒绝理赔。
理由:中暑是一种疾病,与患者身体机能、身体素质有关,中暑不是外来的,而是内在因素引起。
而且中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可以预见的,也不是突发的。因此,中暑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不属于意外伤害。
案例:西藏是国内旅游热门地,刘阿姨在拉萨游玩的第三天,发高原反应,最终医治无效不幸辞世。刘阿姨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保险金,遭到拒绝后起诉到法院。
理由:高原缺氧是可以预知的,不符合意外险“突发的,不可预见的”这一定义要素,产生高原反应并非“意外”,所以拒绝赔付。
案例:今年4月,王小姐吃完大排档回家后,半夜浑身酸疼,不停呕吐,经诊断为食物中毒引起的急性骨骼肌溶解症,可能和进食小龙虾有关。王小姐申请意外险理赔,却遭拒绝。
理由:食物中毒符合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事件三个要素,属于意外事故。但是因细菌感染的食物中毒,也可能是因为个人体质关系所引起的肠胃疾病。
一般情况下,若是3人或3人以上集体发生食物中毒症状者,可视为意外事故,而单独个人的食物中毒则会被视为个案,意外险不会理赔。
案例:李女士在2014年6月购买了某意外险产品,同年意外摔倒(当时怀孕6个多月),身上出现多处伤痕,经住院观察和治疗后成功保胎。但在出院后,李女士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理由:由于被保险人妊娠时意外风险增加,多数意外险产品将“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列为免责条款。目前,只有母婴综合保险可以保障妊娠期的风险。
案例:仅2014-2015年间,国内赛事中就先后发生了5起猝死。而就在最近,国内马拉松数度经历猝死危机,这种情况下普通意外保险是不理赔的。
理由:猝死是疾病,而非意外。猝死是人类最严重的疾病。世界卫生组织对猝死的定义是:平时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者,在出乎预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对于这种情况需要购买专业的马拉松意外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