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如果是另一半背着自己在外面欠了钱,需不需要一起还?
生活中,夫妻一方欠债,最后变成两人共同债务,由另一方还钱的事,并不少见。
听起来多少有些不公平,这也让很多朋友想不通:另一半欠债,为啥要我来还?有没有不用我还的情况?
今天我们就借一个案例,带大家了解下:夫妻债务的那些事儿。
2017 年末,张姐(化名)的丈夫意外去世,一家人还沉浸在悲痛之中,债主便找上了门,手里还拿着一张 5 万元的借条,要求张姐还钱。
张姐这才知道,老公可能在外面借了钱,不过当时她拒绝还钱。1 年后,张姐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起诉自己的正是那名债主。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下面,和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债务纠纷案:
张姐的丈夫生前因施工需要资金垫付,向刘某借款 5 万元,约定 3 个月后还款。
到了还款日期,张姐丈夫并未还钱,打电话也不接,刘某到其家中询问才知,张姐丈夫已去世。
刘某将张姐丈夫借钱的事情,告诉了张姐,并且出示了借条,要求她替夫还钱。
但是张姐不确定丈夫生前是否真的借了这笔钱,且对方也没有转账凭证,因此不愿意还钱。
几个月后,张姐收到了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金,1 份两全险和 2 份意外险,共计 74.4 万元。
刘某觉得,张姐收到了这么大一笔保险理赔金,理应偿还她丈夫生前的债务,于是将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张姐还债。
经法院审理,认定了张姐丈夫借款的事实,由于张姐丈夫的保险指定了受益人,因此理赔金不属于遗产,不用拿它去还债。不过,张姐此前有继承丈夫遗产,也应承担丈夫所欠债务。
最终,法院根据《继承法》第 33 条,判决张姐在其丈夫遗产实际价值内,向刘某还债。
(注:现为《民法典》第 1161 条)
也就是说,如果张姐丈夫遗产价值大于 5 万,张姐要偿还刘某 5 万元;但要是价值不足 5 万,比如只有 2 万,那剩下的 3 万,还或不还,用什么钱还,都由张姐自己决定。
这个案件比较复杂,许多地方可能都比较颠覆大家的认知。比如,丈夫在外面欠了债,妻子不知情为什么还要一起还债?保险理赔金为什么不属于遗产,不用拿去还债?
下面我们就来解决这些问题。
结婚之后,夫妻双方的很多权利和义务都是绑在一起的,比如双方在婚后获得的工资、收入等,除非另有约定,一般都当作夫妻共同财产。
那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了债,之后丈夫身故,妻子必须要偿还债务吗?这个问题得分情况讨论。
妻子要不要偿还债务,首先得看丈夫的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我们根据现行的《民法典》,给大家整理了不同的情形:
可以看到,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借的债,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哪怕配偶不知情,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欠款用于个人开支,或是拿去赌博等,就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确定了债务的分类后,我们再来看看处理办法: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婚姻篇解释》第 36 条,一方身故,另一方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如果是一方个人债务:根据《民法典》第 1161 条,一方身故,另一方没继承遗产,则不用承担配偶生前的个人债务;但若继承了遗产,就得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
以上讨论的是夫妻中欠钱的一方身故后,另一方如何处理债务。不少朋友也会好奇,如果是夫妻离婚,婚姻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另一方还要不要承担责任?
其实思路都是一样的,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即便离婚了,两人都要一起还债;而如果是个人债务,只需要负债的一方承担还债责任。
回到张姐的案例,法院认为张姐继承了丈夫的遗产,应该在遗产实际价值以内,偿还张姐丈夫生前所欠的债务。
那这和保险理赔金有什么关系呢?关系可大了!
这个案件的焦点就在于,张姐丈夫的保险理赔金,究竟算不算遗产,要不要用它来清偿债务。
根据《保险法》第 42 条,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不明确的,理赔金作为遗产,首先用其清偿债务;若是指定了受益人,理赔金将作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用拿它来还债。
张姐丈夫的保险指定了受益人,因此 74.4 万理赔金不属于遗产,不必用它来还债。但因为,张姐继承了亡夫的遗产,有义务偿还遗产实际价值内的债务。
看起来结果是一样的,张姐都要承担债务,性质却有不同。
假设张姐丈夫的遗产价值 2 万,不足以清偿 5 万的债务,那剩下的 3 万,要不要还,全凭自愿;而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理赔金就算遗产,继承了遗产的同时必须偿还 5 万债务。
所以,大家在买这类涉及到身故赔偿的保险时,比如寿险、意外险等,最好都选择指定受益人,能避免很多纠纷,而且理赔也更方便快捷。
有人说,婚姻的本质其实就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这话一点也不假,婚姻中不仅有温暖,也有风险。
今天的分享,并不希望有朋友会用上,但万一真的有这天,也希望大家能尽量保护自己。
最后,看完以上内容,如果你对保险赔偿还有疑问的,可以点击下方卡片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