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车险政策知识
车辆发生自燃,只要买了车损险就可获得赔付;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拒绝赔付,可向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
9月19日,《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正式实施,自燃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等市民熟悉的6种商业险全部纳入车损险范围内,不再需要单独购买。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车险与每一位车主都息息相关,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申请理赔、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有些车主并不了解。
新政实施,交强险“加量”不“加价”
9月29日,市民秦某骑着电动自行车经过夫子庙时,与一辆直行的面包车发生碰撞。秦某被送至医院,经检查发现左手手臂骨裂。
交警三大队民警出警后认定,事发时秦某喝了酒,且有上快车道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因此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治疗手臂,秦某前前后后共花了1800多元。考虑到秦某家境贫困,面包车车主林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了交强险无责赔付,即被保险人在无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可以适当赔付交通事故另一方当事人。
“保险新政实施后,交强险中无责赔偿限额提高了,正好可以覆盖你的医药费。”交警三大队事故民警对秦某说。
民警说的新政,正是9月19日新实施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这份《意见》中,交强险无责任赔偿中的医疗费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也有所提高。
《意见》:9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车损险也有了变动。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保险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也就是说,上述几个险种不用单独购买,只需要买车损险就全部涵盖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只有在9月19日《意见》实施后购买的车损险,才可以赔付盗抢、自燃等。之前如果没有单独购买相应保险,发生自燃、涉水等事故后,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拒赔。
肇事车不肯赔,可向己方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
9月26日,司机肖某驾驶车辆在江宁区上高路与另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擦。江宁东山交警中队民警认定小轿车驾驶人吴某全责。然而,吴某并不认可自己全责,拒绝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也拒绝配合保险理赔。
肖某拿不到赔偿,找到东山交警中队。事故民警告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纠纷,交管部门无强制权限,如果对方不认可,也不配合保险公司赔偿,只能去法院打官司。
然而,肖某认为打官司太麻烦,要交警帮他想想办法。“你可以找保险公司试试代位追偿。”交警提议道。
最后,肖某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顺利解决了车辆维修费等问题。
代位追偿:根据保险相关条款,当事人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即自己的保险公司先代为垫付赔偿车损维修费用,再由己方保险公司根据责任认定书向对方保险公司进行强制理赔。
交通事故致人伤,可要肇事方保险公司“垫付”
10月20日,江宁禄口发生一起轿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骑车人腿部受伤,需要手术治疗。
然而,轿车车主却表示自己没钱,垫付不起医药费,电动自行车车主也不愿意垫付,双方陷入僵持,找江宁禄口交警中队事故民警“评理”。
“如果你们都不愿意垫付,那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垫付。”事故民警提议道。
根据保险规定,如果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垫付,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行垫付1.8万元医药费。
垫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如果肇事车辆没有交强险怎么办?还可以申请交通事故救助基金。需要注意的是,救助基金只垫付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温馨提示: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下发《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人身保险公司年度业务平稳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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