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商业车险改革须知 车主如何买车险省钱?
一、为什么要商业车险改革:
传统的商业车险定价模式存在诸多弊端,每年开车5000公里与50000公里的保费是一样的;在城市上下班的通勤用车和经常出门盘山越野用车的保费是一样的;刚拿驾照2个月的新手和开车20年的老司机的保费是一样的;每年出险一次和出险一百次的保费是一样的;高保低赔等现状深深地折磨着每一位车主的心。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是顺应市场需求,政府推动下产生的。
二、商业车险改革时间表:
2015年6月1日:第一批6个地区,即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2015年6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2016年1月1日:第二批12个地区,即天津、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青海、宁夏、新疆,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2016年7月1日:第三批18个地区,即北京、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深圳、大连、宁波、厦门全面启用新版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第三批车险改革具体地区时间表:
2016年4月29日:甘肃全面启用新版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2016年5月28日:宁波全面启用新版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2016年6月1日:北京、上海、江西、大连、西藏全面启用新版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2016年6月3日:云南全面启用新版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2016年6月4日:山西、辽宁、浙江(不含宁波)、福建、贵州全面启用新版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2016年6月24日:海南全面启用新版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2016年7月1日:河北、江苏、深圳、厦门全面启用新版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三、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的主要内容:
3-1.车辆零整比越高保费越高
此次商业车险改革带来一个新名词——零整比,即车辆配件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零整比系数越高表示零配件越贵。由于车辆零整比不同,一旦出险,零整比高的车辆维修成本更高。本次改革前,保险公司的车险收费标准,仅与座位数、车龄、新车购置价等因素相关,一些车型零部件价格畸高,对险企及车主都有失公平。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协会联合发布的数据显示,有的机动车辆,全车换零部件的总价格,可以买10多辆同样的新车。此次改革后,车辆零整比越高的,车险费率会越高,最终车险价格也就越高,从而倒逼有关厂商降低过高的保养维修价格。对于潜在车主,建议在买车时不要只看裸车价格,还应查询该车的零整比。
3-2.NCD系数
就是无赔款优待系数,根据客户所投保车辆上一年或上几年的出险情况进行浮动费率的系数,由中保协制定并颁布,并通过车险信息平台统一查询使用。
NCD系数参考浮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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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自主核保系数
由保险公司自主设计的保险系数,包括车辆车型、车龄、行驶里程、保养情况以及驾驶员驾龄、年纪、性格、驾驶习惯、性别等多种因素。
3-4.自主渠道系统
保险公司的个性化指标之一,根据各自对门店、第三方车多APP等销售渠道的管理和成本控制的不同,设置的车辆保险系数。
四、车主如何享受优惠:
第一招:安全行车时间。连续三年以上不出险,NCD系数0.6,即6折优惠。
第二招:自主核保系数0.85,降低风险点,争取再打8.5折优惠。
第三招:自主渠道系数0.85,通过创新的车险渠道(比如在车多APP上投保直享受车险最优惠)投保,又争取打8.5折优惠。
五、附车险改革行业示范条款修订主要亮点:
6-1、车险改革保障范围扩大,并减少15条责任免除事项:
1.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
2.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3.发生保险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核发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4.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
5.发动机车架号同时变更
6.诉讼费、仲裁费
7.责任免除的兜底条款
8.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造成的损失
9.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10.车门没有完全闭合
11.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12.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
13.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14.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15.租赁机动车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5-2、社会关注热点解决,如车损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代位求偿机制的实施等
1.车损险新增冰雹、台风、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等保险责任。
2.代位求偿机制进一步明确,无责车主可选择代位求偿,向自己投保的公司先行索赔。包括代位求偿在内,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可通过3种索赔方式进行赔偿。所谓代位求偿,是指交通事故中,如果肇事方不愿赔偿或不配合,无责方车主可将追偿权转给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先垫付赔偿款,然后保险公司再向肇事方或其所在保险公司追偿保险赔偿金。
5-3、明确概念减少纠纷,明确了如车上人员、第三者等概念:
“车上人员”被界定为“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5-4、险种整合体系清晰,原有38个附加险及特约条款保留10个,新增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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